|範圍|
目前,全台灣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 26.4 萬公頃,佔全台灣國土總面積 7.1%,其中,公有保留地約 14.8 萬公頃、私有保留地約 11.6 萬公頃,所謂私有保留地即經過一定時間與程序,原住民取得該地所有權的土地,例如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」規定只要農地設定耕作權滿五年即取得土地所有權,該片土地便從工友保留地轉變為私有保留地。
|流失|
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》第37條規定:「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,如有移轉,以原住民為限。」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》第15條也明定:「原住民取得相關土地權利,不得轉讓或出租」。
然而,有人看準保留地的開發潛力,利用人頭登記買賣、設定高額抵押權、簽訂長期租賃契約等方式鑽法律漏洞,讓許多保留地的實質使用落入非原住民的手中,賣方主要為已取得所有權或登記他項權利後的原住民,或是租用原保地的非原住民,買方則是非原住民或原住民人頭,而與原保地非法交易相應而生的職業,是在原鄉的土地仲介,這些仲介有時也會將土地購入再整理後,以更高的價位轉手賣出,賺取差價。
原住民族原先就不完整的家園,就這樣持續流失,而這些非院住民取得原保地後,往往挾帶資本進行違法開發、興建違章建築、高級飯店、民宿、休閒農場或大型露營區,嚴重影響甚至侵害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,根據調查,已有超過一萬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流失,且持續增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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