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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歷史沿革

荷治時期

1624年,荷蘭人在台灣建立據點,闖進西拉雅族的領地,再找來一堆漢人,種植經濟作物

鄭氏時期

鄭成功接收荷蘭人土地,寓兵於農

清朝時期

原先嚴格禁止承買及承租熟番地,但是後來遷就於事實,從雍正二年開始,有限度開放熟番地的出租,使得許多實質的買賣行為是以租佃的方式在進行,因此產生了所謂的「番產漢佃」、「一田二主」等制度,番業主雖為名義上的所有人,但實際掌控土地的則大多是漢田主。另外,對生番地則是嚴禁入墾,以土牛線隔離原漢,但漢人仍不斷越界開墾,奪取原住民的土地。

日治時期

1895年,日本政府即公布《官有林野取締規則》,第一條規定「凡山林原野,若無契據或其他證件足以證明其所有權者,統視為官有」,因此,大量原住民族土地成為國有地。日本政府以武力逼迫原住民族屈服,而同時從低海拔地區開始展開土地調查,發現原住民族的土地觀念與現代私有之觀念不同,總督府為了方便管理,1928年頒布了《臺灣森林事業計畫規程》,將上述獲取的國有地分為兩種,一種是不需要完整保存的「不要存置林野」,可以讓財團開發的土地,剩下是全由國家掌控的「要存置林野」,為了水土保持或作為國有林場的大片土地。


為了維持原住民族之生計,日本政府從「要存置林野」中,規劃出部分土地,給原住民族每人三公頃的土地,也就是「準要存置林野」。原住民族曾經的生活領域成為國有禁地,而他們也被迫放棄原先以游耕、狩獵、採集為主的生活習慣與方式,生產方式改為或只剩定點耕作,而有些保留地甚至根本不是耕地。

國民政府時期

國民政府繼承「準要存置林野」,將之改名為「山地保留地」,在原住民正名後,又改成「原住民保留地」,雖然現在原住民能夠取得保留地所有權,政府也將保留地視為原住民族經濟的保障,但保留地僅為國家為了略奪土地所隔出的小房間。

土地變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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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者:大冰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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